鹏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判令中国人寿公司赔偿鹏腾公司×××牵引车损失15000元;赔偿蒙m45**号挂车损失45000元。
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鹏腾公司与中国人寿公司签订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合法有效。关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问题。经查,鹏腾公司主张中国人寿公司未向鹏腾公司询问鹏腾公司投保时发动机已更换的事项,鹏腾公司作为投保人不负有告知义务,也不存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但鹏腾公司认可2014年2月26日向中国人寿公司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涉诉车辆更换过发动机的事实。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10月28日出具的《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车辆估损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够证明涉诉车辆更换过发动机...(本文书还有25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