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与上诉人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工建设公司)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2017)皖07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上诉人天工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4月3日至2019年1月7日期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2017)皖07民终****号民事判决进行再审审查,因本案须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在此期间中止诉讼,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在一审判决基础上,改判天工建设公司增加支付截止2017年8月28日前承包费利息1630394.33元,2017年8月29日后的利息以承包费1351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至承包费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1.涉案承包费利息计算基数应为7555474.04元,一审法院对保修金扣留责任认定错误,计算利息时不应扣除保修金1791571.91元。涉案工程竣工时间为2012年1月29日,双方约定工程质保期为二年,但没有约定保修金返还时间,杨*承担的保修金扣留义务只能到2014年1月20日为止,天工建设公司2014年9月25日单方同意工程质保期及质保金延长二年,对杨*没有约束力,天工建设公司对质保金部分工程款应承担利息。2.天工建设公司逾期支付承包费,应按江苏省农村合作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符合杨*与天工建...(本文书还有5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