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增奕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增奕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增奕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不予支付被告王**: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1,298元;2、2018年1月2日工伤医疗费122元;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252.47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11月3日进入原告处从事车加工岗位工作,双方之间签订有期限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7年3月31日,被告在上班时发生工伤。被告于2017年7月17日在医院开具局部理疗和一个月病假单,但被告之后未做任何局部理疗,被告故意扩大损失,损害原告利*,被告不能享受在此期间医疗期待遇。2017年11月1日,被告避开原告工作人员至医院开具病情处理意见书,且2017年12月18日无病假单,按照原告员工守则的规...(本文书还有41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