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在二审时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主要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银川润恒农副产品冷链物流产业园**期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是否已经履行的问题。经查,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规定。合同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能永久存续,在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将不复存在,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归于消灭,此即合同的终止。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有清偿、解**。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3年10月24日签订了《银川润恒农副产品冷链物流产业园**期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共计279994元。协议签订后,被...(本文书还有14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