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朱**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曲靖中院)(2018)云03执异****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分别对朱**、徐**进行了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曲靖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徐**申请执行朱**煤矿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朱**对曲靖中院作出的(2017)云03执恢****号执行通知书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曲靖中院审查后,以(2018)云03执异****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朱**的异议申请。
曲靖中院查明,徐**、徐**与朱**因煤矿转让合同发生纠纷,曲靖中院于2007年12月3日作出(2007)曲中民初字第57号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一、朱**、徐**、徐**于2005年9月15日签订的《宣威市文兴煤矿梨树沟井转让协议书》无效。二、由朱**返还徐**转让款1940000元、安全保押金30000元、梨树沟井搬迁基建井即石板河井投资费用419254.56元,合计2389254.56元,以及按双方签订的移交清单返还徐**、徐**位于宣威市××(现××...(本文书还有2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