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银川市公路管理处不予认定工伤一案,李**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7)宁0106行初****号行政判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李**申请称,一、申请人在原一、二审庭审时,向法庭提交了在申请工伤的行政认定程序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新证据,该组新证据客观真实的还原了2016年4月至8月原审...(本文书还有5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