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谭**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湖北五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慧源兴批发部诉被告中央广场超市、黄**、吴**、王**、张*、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原告慧源兴批发部于2018年11月7日撤回对被告吴**和王**的起诉。2018年11月26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慧源兴批发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张**,被告中央广场超市的法定代表人黄**,被告张*、谭**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慧源兴批发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8630元并自2017年12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中央广场超市销售原告代理的文体办公用品,由原告向被告中央广场超市供货,截至目前被告中央广场超市拖欠原告货款28630元未支付,被告黄**系被告中央广场超市股东,被告张*、谭**系被告中央广场...(本文书还有30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