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邓**因与被申请人襄阳市烟草公司老河口营销部、湖北省烟草公司襄阳市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6民终1620、16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邓**申请再审称,1.原裁定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劳动报酬之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原裁定以本案涉及的退休年龄问题属于行政审批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起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2.原裁定曲解了法律对“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实质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本文书还有1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