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师宗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师宗县人民法院(2013)师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6日、6月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杨*、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师宗县支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董**、尧宗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2011年11月3日,原被告签订保险合同,约定原告李**将其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云d******号越野车投保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师宗支公司,由被告承保车辆损失险等险别,保险单号为akum3dydx911x00xxxx,保险单载明新车购置价为1120000元,车辆损失险的赔偿限额为1120000元。2012年5月2日,马梦婷驾驶云d******号车由西桥向召夸方向行使,16时05分许,行使至福昆线k2398+700m(曲路高速...(本文书还有38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