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x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1.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借款抵押协议》均明确约定所借款项待xxx全部还清后,张**配合办理过户,如没有还清,张**有权拒绝办理过户并收回房屋。xxx并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视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条件未成就,张**享有先诉抗辩权。2.双方分别于2013年9月10日、2013年9月30日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抵押协议》各一份,《借款协议》约定xxx向张**借款315000元,借款抵押协议中的借款70万元包括售房协议中约定的315000元借款,剩余借款30万元的实际出借时间为2011年11月4日...(本文书还有8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