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刘**、一审被告锡林郭勒盟中房新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8)内2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审被告蔡团芬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锡林郭勒盟中房新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韩**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刘**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本金60万元是错误的。2013年9月28日,韩**向刘**实际借款50万元本金,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上借款金额书写60万元,还款期限为2013年12月27日,将借款期间的利息10万元提前扣除计入;2、学府康居园a2-4-**层东户(更名为a3-8-901)由刘**出...(本文书还有38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