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谭**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勇、被告(反诉原告)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谭**返还原告胡*合伙资金110000元,支付分红款43000元,共计153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153000元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29日,原、被告经协商后共同出资(各出资二分之一)228000元购买张友伟的一台日立牌挖掘机,并与其签订一份《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原、被告在合伙经营中各占50%的出资比例及合伙分红比例。此后,原、被告共同合伙经营该挖掘机。2015年5月11日谭**购买沃尔沃牌新挖掘机,该挖掘机总价款为1200000元整,付款总额(含保险等)为297598元,双方此前经营的日立牌挖掘机置换给沃尔沃挖掘机公司,作价220000元用于抵付挖掘机的首付款。购买新挖掘机后,胡*要求入股,谭**始终拒绝。经双方结算后,在合伙期间(购买新挖掘机前)剩余合伙资金220000元(挖掘机置换款),另谭**应支付胡*合伙分红款共43000元。双方于2012年12月29日建立合伙关...(本文书还有53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