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金贸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决定一案,不服沈*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4)沈河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沈*金贸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及杨*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陈*,原审第三人沈*邦杰电机有限公司及姜**的委托代理人崔**、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第三人沈*邦杰电机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向被告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被告于2009年11月11日将沈*邦杰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变更为姜**,股东沈*金贸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杨*变更为沈*邦杰电机有限公司持股会、沈*电气集团公司,经营场所由沈*市和平区长白街**号变更为沈*市大东区上园路**号,经营范围由电机、电器制造;修理;机械加工;铆焊变更为电机销售。原告沈*金贸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杨*于2010年1月27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沈河区法院于201...(本文书还有40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