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易**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7)桂04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易**向法庭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一份,申请对本案车辆桂d×××××号的维修价格进行重新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易**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311元给易**。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选定的价格评估机构对涉案车桂d×××××0号的维修价格重新评估后价格明显偏低,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二、正意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没有保险公估业务资质,其出具的鉴定结论不应由法院采纳。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本文书还有25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