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诉人张**强奸被害人张某某并在强奸过程中至其死亡犯罪事实的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一审庭审质证无异议,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且能形成完备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
上诉人张**所提自己没有杀人故意和动机,离开现场时她还活着,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定性是强奸罪,且上诉人自己承认在强奸过程中使用暴力,用的胳膊夹被害人脖子二分钟之久,被害人窒息死亡与被告人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属于强奸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法定情节,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从重处...(本文书还有4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