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荣昌源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泰丰公司)、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泰丰银川分公司)、宁夏普顺彩钢板有限公司买卖(以下简称普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山东泰丰公司、山东泰丰银川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夏普顺彩钢板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荣昌源钢铁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661395.17元、利息146535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年利率7.56%自2017年1月1日计算至2018年3月1日,共计14个月,利息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为止);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普顺公司于2012年11月22日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结算应向原告支付1858430.46元钢材款,承诺2014年3月1日用位于金凤区颐和城府花园**号商...(本文书还有33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