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新宏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李*乙。婚后不久,被告时常为生活琐事辱骂、殴打原告及女儿。无奈原告于2013年5月、12月二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均撤回起诉。但撤诉至今双方关系未有好转。为此,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辩称,原、被告夫妻...(本文书还有6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