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与被告谢**、高*、谢**、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巩**,被告谢**、高*、谢**、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四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2017年2月17日至2018年5月17日的借款利息9万元,2018年5月18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期间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7000元、交通费3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7日,被告谢**因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20万元。同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3%,月息24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2月17日至2017年6月16日,被告高*、谢**、杨**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合...(本文书还有29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