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朱**以及一审第三人李**、湘潭宏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2018)湘民初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有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纠纷,应由李**的住所地或者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李**现经常居住地在湘潭市××区,且宏通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湘潭市××区,故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地应认定在湘潭市××区,因此本案无论从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来看,都应当由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即使本案属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也应当由...(本文书还有30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