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规定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本院于2014年8月5日和8月7日共二次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均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诉称,我与被告均是再婚,我们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因为家庭土地一事被告及其弟弟将我及我的父亲砍伤,被告现羁押于莫旗看守所。我现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要求离婚,婚生子**由我抚养,被告每年给付抚养费6000元。共同外债294680元,**由被告负担147340元,共同外债12万元由我和被告各分得6万元。
被告王**辩称,我同意离婚,我要求抚养孩子,我们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债权,我们家有三间土房,有**,还有349亩土地二年的收益,我要求平均分配。我们共同生活期间有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告闫**与被告王**于2003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本文书还有9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