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秦*置业公司、秦*置业第二分公司因开发“世代春天”项目需要,于2015年7月1日向原告肖**借款67万元和247万元共计人民币314万元。原告肖**向二被告支付了上述借款,被告秦*置业公司向原告肖**出具了借款收据两张。借据上未约定还款时间。2016年9月30日,被告王**向原告肖**出具承诺书一张,承诺“世代春天”项目欠原告的借款,由“世代春天”项目在2017年12月底前付清所有余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原告的借款台账、被告出具的借款收据、承诺书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债务人有如约依法偿还借款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原...(本文书还有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