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中宏德房地产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宏德中心)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凤华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孝、人民陪审员王*刚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宏德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曹**及其委托代理人任**、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宏德中心诉称:2013年1月6日,王**因资金周*困难,向中宏德中心借款50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并指示中宏德中心汇至第三人账户。约定到期后,王**未能及时将5000000元借款归还中宏德中心。为维护中宏德中心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本金日至,按年利率6%计算),诉讼费由王**负担。
被告王**辩称:不同意中宏德中心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首先,王**从未向中宏德中心借...(本文书还有28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