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马**与被告(反诉原告)青海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8年4月9日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2日、2018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2018年5月9日原告(反诉被告)马**就本诉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法予以准许。对于反诉,我院依法继续进行了审理。反诉原告青海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反诉被告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反诉原告(被告)青海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提出反诉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反诉被告向*诉原告支付违约金83160元(自2011年11月26日至2018年4月25日)及按万分之二/日计算的自2018年4月26日至剩余180000元购房款付清之日的违约金;2、本案本、反诉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月28日,马福全订购了反诉原告开发的青海泰阳国际商贸中心1-2209号商*一间。2011年11月...(本文书还有40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