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汤**,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与被告曾**、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丁旦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两被告当庭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并将两案合并进行了审理。同年4月1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9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委托代理人万*、周**,被告曾**、宋**的委托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1日,原告与两被告就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某某路xx号**幢**单元**室的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守约方违约金156000元。合同签订后,两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赶时间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及支付房屋价款,在原告再三催促下,两被告明**原告表示不会继续购买原告的房屋。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被遵守,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属...(本文书还有4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