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德里茨(上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里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帅丰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德里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汤**,被上诉人帅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扣除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德里茨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帅丰公司一审诉讼请求;3.支持安德里茨公司一审反诉请求;4....(本文书还有11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