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董**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被告海原住建局答辩称,(一)建昌公司与董**争议的工程款,经海原住建局实际核对,欠付工程款并非28.3万元,而是280179.80元。(二)该款项已被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以(2015)兴执字第801-****号执行裁定书及2015年5月20日以(2015)兴执字第801-****号执行裁定书两次冻结。2017年9月14日,兴庆区人民法院以(2015)兴执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该款。...(本文书还有45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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