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再审申请人冯**因与被告王**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冯**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适用了《婚姻法》第二十二条,但是关于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抚养义务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二)一、二审判决未对王**出具的《承诺书》进行认定即作出判决,违背了当事人的处分原则。该《承诺书》是王**与冯**就孩子抚养问题达成的一致协议,抚养费金额合理,符合一般社会水准下未成年人生**育的合理需要。原审判决未认定《承诺书》的效力,在基本事实不明的情况下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本文书还有7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