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与被告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冯*,被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朱**赔偿医疗费8813.97元、护理费4680元、交通费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朱**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3月19日10时许,朱**驾驶一辆白色四轮电瓶老年代步车从郭家沱小学方向往望江医院门诊部行驶,当朱**行驶至飞岚垭三岔路口一文具店时,朱**因操作不当将由飞岚垭三岔路口向郭家沱小学方向靠右行走的贾*撞倒后,并与路边一停靠的长安面包车相撞,造成贾*右小腿受伤及长安面包车左侧受损。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我的上述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1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