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夏**与被执行人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皖0822执****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1198号安庆碧桂园*****小区**幢**室房屋一套。2018年5月28日,本院作出(2018)执恢2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李**名下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1198号安庆碧桂园*****小区**幢**单元**室房屋。2018年7月12日,本院受理了案外人王*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执行异议。2018年9月13日,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王**,申请执行人程*、夏**与被执行人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李**所欠申请执行人程*、夏**工程款均被李**挥霍,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在法院查...(本文书还有11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