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裴**与被执行人王*、陆*、宁夏盛世宁源油气实业有限公司、刘*、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案执行标的2520712.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7607.00,共计2548319.00元。
本案...(本文书还有34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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