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与被告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锡盟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晋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涉案工程建设社保费与锡林郭勒盟鑫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鑫泰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故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侯**,被告锡盟住建局委托代理人欧喜东,第三人鑫泰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锡盟医院医疗医技综合楼劳保费1466495.18元(1629439.09元x90%)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18日,张**将锡盟医院医疗医技综合楼工程整体转包给原告,张**隐瞒转包事实,导致原告无法继续施工。2014年8月29日原告起诉张**、锡盟医院,2016年8月...(本文书还有1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