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吉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32272.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日17时20分许,尹**驾驶车牌号为粤b×××××小型越野客车沿g320线开往洞口县城,行驶至洞口县,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肖小春驾驶并搭载林春香的两轮摩托车时,与该摩托车尾部相撞,后尹**错将油门当刹车踩,使车辆又撞上王**的三轮车尾部,这时尹**再次错踩油门,车辆继续快速前冲,又撞上...(本文书还有19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