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拉萨麦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麦田公司)因与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8)藏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7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拉萨麦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拉萨麦田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2018)藏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周**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周**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中遗漏必要的诉讼参加人,致使一审法院认定拉萨麦田公司与周**间为雇佣关系属事实认定错误;2.周**主张残疾赔偿金时,未向法庭提交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一审法院仅凭证人证言认定周**在城镇居住满一年,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属事实认定有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周**辩称,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拉萨麦田公司向周**赔偿人身损害的医疗费44...(本文书还有4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