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5日,平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接特情人员举报称,其以帮助一名吸毒的朋友购买毒品为由,通过被告人陈*联系到李**(已判刑),李**答应帮特情购买毒品。当天下午,被告人陈*、李**、韩**(已判刑)与特情人员交易时被抓获。当场从李**身上搜出可疑物两包(检1、检2),从停在案发现场一出租车搜出可疑物品两包(检3、检4)。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1、检3检出海洛因成份,分别重0.02克和46.58克,检2、检4未检出海洛因成份,分别重0.1克、200.27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被告人户籍证明
2、平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号年3月5日出具抓获经过,2010年3月5日下午18时许,根据特情举报,在临泉县姜*集西头将正在与特情进行毒品交易的陈*等三人抓获,并当场从韩**身上发现两包可疑物一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装重约200克,一包用红色塑料包重约50克,两包可疑物均为土黄色粉末状可疑...(本文书还有30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