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共计1026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男女朋友,2015年底开始,被告向原告以做项目或周*为由陆续借款共计110000元,之后原、被告分手,原告要求还款,但被告拒绝还款,2016年6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上约定了借款数额、还款期限,但被告未按承诺于2016年6月还清所有款项,仅在6月偿还20000元之后,未再还款,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黄**缺席,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黄**缺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文书还有1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