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与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黄**给原告谢**支付93150元,案件执行费1397元由被告承担。因被告黄**未按上述生效文书履行义务,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办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本文书还有5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