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80000元及利息186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在2016年10月6日和2017年6月25日分别向原告借钱,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原告先后将80000元借给被告,并约定2017年底全部还清,否则对两笔借款可以分别计算利息。2017年底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向原告偿还借款。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条》原件2份,证明被告分两次从原告处借款80000元的事实。
被告答辩称,原告王*原本是被告闵**为法定代表人的西藏藏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泉公司)的会计,被告作为藏...(本文书还有1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