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西藏自治区地矿物资供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西藏自治区地矿物资供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结算款852759.9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0年10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综合贸易部维修承包合同》,2016年8月4日,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解除合同。被告于2016年11月2日制作《与袁*解除合作关系相关结算的协议》,明确了拖欠原告的款项的事实,但由于被告对原告提出的部分项目没有明确,原告未予签字,被告亦未签字。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后,被告拒绝承认其起草的《与袁*...(本文书还有11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