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跃勇独任审判,于2018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周**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偿还欠款65,780.32元,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8月8日,原告和张**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张**从原告处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车辆一部。同日,原告、张**、周**签订担保协议,约定周**对张**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原告履行合同义务,但张**未按时支付租金。原告收回车辆并处理后,仍不能折抵全部欠款。剩余部分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偿还。
被告张**未答辩。
被告周**辩称,从...(本文书还有19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