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与被告十堰市桂来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来香公司)、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桂来香公司、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诉称:原告从事面粉加工业务。自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4月14日,由被告唐**多次购买原告加工经营的面粉,总计拖欠货款200330元,以上有四张欠条为证。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清偿,被告以诸多理由断断续续支付货款,截止2018年2月5日仅支付货款87660元,至今尚有112670元欠款还未清偿。为此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清偿拖欠货款112670元及造成损失。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及损失(利息自2018年3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利率按同期贷款利息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涉案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欠款凭条》4张,用于证明被告唐**购买原告面粉拖...(本文书还有22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