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车**、六安市胜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发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六安分公司)、第三人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六安农商行)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共同的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人保六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六安农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车**、胜发公司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车辆损失27,210元,拖车费500元、施救费3,100元,合计30,81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3日15时25分,车**驾驶皖n×××××(皖n×××××)重型半挂车沿s351省道行驶时撞上前方...(本文书还有2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