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3日中午,被告人施时娇因其母亲邵某与被害人孙*发生口角,在天台县平桥镇后村的临时棚中,用拳头殴打孙*鲍,致使孙*左脸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孙*系受外力作用,致左颧弓骨折、右鼻骨骨折,分别构成轻伤二级和轻微伤。
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施时娇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8年9月3日,经天台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施时娇与被害人孙*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孙*医药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时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在卷供述,被害人孙*的陈述,...(本文书还有5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