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韩**、沈**、李**与马**(另案处理)、马**(在逃)等人在城中区西宁体育馆内“苏荷”慢摇吧喝酒时,被告人徐**与同在该酒吧消费的雷**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雷**掌掴徐**面部,徐**即从韩**身上取下砍刀对雷**砍刺。被告人韩**、沈**及马**、马**等人见状亦对被害人雷**拳打脚踢殴打,被告人李**从徐**手中接过砍刀对已倒地的被害人雷**挥砍,后被他人劝阻。各被告人随即离开现场,被害人雷**被送往青海省红十字医院经抢救无效于3时许死亡。
2013年7月10日公安机关在本市城中区南大街中石花园租住房内抓获被告人沈**;次日在本市城东区中庄大院租房内抓获被告人徐**。7月25日、8月12日,被告人韩**、李**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死者雷**系被他人用锐、钝器致伤全身多处,致使左股动、静脉离断及多处创口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甲、祁某某的经济损失核实为医药费2735.83元、丧葬费23413.5元,共计26149.33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报案材料证实,被害人雷**之父雷某甲在得知其子被人捅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到青海省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报案的情况。
2、青海省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报案并对案件立案侦查的事实。
3、青海红十字医院抢救记录证实,被害人雷**被捅伤后送往医院抢救的情况。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立体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现场概况。现场位于西宁市城中区苏荷酒吧,该酒吧位于西宁体育馆西南角处,东侧为如家酒店,西、南两侧均为人行道。进入该酒吧内,东西长1660cm,南北宽1760cm,...(本文书还有72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