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诉被告曹**、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臣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被告曹**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李**及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诉称:2015年2月16日,原告将793.782kg白*卖给被告,被告支付了2000000元,余960806元未付。2016年12月26日,被告再次在原告处购买了1109214元白*,并于2016年12月29日立下欠条一张,共计欠原告2070020元。经原告催讨货款,且被告明显资不抵债,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偿还货款207002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曹**辩称:第一笔款是放货在被告处,但是没有最终确认价格,最终确认价格是2016年12月29日以当天价格定价;第二笔数额无异议,但实际上被告没有欠这么多钱,因为被告陆续给过原告180000元,以及应该折抵的300000的加工费;2016年12月29日的欠条是在被告在受到人身限制的情况下没有对账就形成的,应当对账后再确定...(本文书还有23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