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阳公司对被告福华公司的反诉辩称:我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了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并未对我方提出过异议。监理方不是设计方,我方只是监理,监理的依据是根据图纸,监理收费是按照建设的规划计算的。被告的反诉依据的理由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原告(反诉被告)金阳公司提交的证据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证据3(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被告(反诉原告)福华公司提交的证据2(收条)、证据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证据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反诉被告)金阳公司提交的证据2(项目融资申请书)与本案无关;证据4(催款通知)、证据5(暂停监理工作通知)、证据6(解除合同通知)均无其他证据佐证被告(反诉原告)已收到...(本文书还有27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