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喻**与被告武汉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翔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的委托代理人陈**、纪*,被告武汉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喻**诉称,原告于2001年11月1日就职于被告武汉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处,尽职尽责工作12年,最后的职位为干货部经理。2013年8月,被告方新的高管履职后,为迎合卜蜂莲花关店裁员的要求,大肆裁员。2013年9月9日被告无视劳动者合法权益,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硚劳人仲裁字(2013)第****号裁决书)。原告对仲裁结果不服,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32.39*12*2=108777.36。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9191.32元。3、判令被告按2013年实际工作补发年底...(本文书还有3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