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12月27日,被告廖**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等进行重新鉴定,本院通过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完成鉴定后,2018年5月12日本院收到退卷。2018年6月4日由审���员徐正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庭审中当庭变更):1、被告廖**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04262.5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2日18时35分许,被告廖**驾驶桂b×××××号小客车在国道322线501km处路段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同日,鹿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认定书》认定:被告廖**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到...(本文书还有4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