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韦**、韦**、韦**、韦**、韦**、韦**与被告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正源独任审判。
于2018年7月10日开庭审理,原告于当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陆某琼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本案移送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科,该科于2018年8月24日以所移送的案卷材料中没有陆某琼的尸检报告为由不予受理,作退卷处理。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潘*西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韦**、韦**、韦**、韦**及七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七原告共同诉称,2017年12月1日9时0分,被告邓**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寨沙街往金袍村方向行驶,行至公里路段超车时,与同向行驶在前的韦**驾驶的桂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搭乘陆某琼、韦**)发生刮碰,造成陆某琼(原告之母亲)...(本文书还有3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