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9日6时50分,莫**驾驶桂b×××××号重型自卸货车由中渡往黄蜡方向行驶,至鹿寨县中渡至黄蜡11km+600m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韦**驾驶的桂b×××××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韦**、廖**、莫**、廖**、廖**、廖**)发生碰撞,造成莫**、廖**当场死亡,韦**、韦**、廖**、廖**、廖**受伤,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鹿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认定莫**、韦**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莫**、廖**、廖**、韦**、廖**、廖**无责任。原告韦**受伤后被送到鹿寨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到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2016年9月10日至2016年9月24日,共住院15天,出院医嘱建议全休三个月,共支付医疗费61660.9元,原告诉请的医疗费为60631.49元。原告于2018年3月20日委托柳*市明桂...(本文书还有2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