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钮**、刘**、王*、王*与被告彭**、史**、安徽六安新宇汽车运输集团金运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汽运集团金运客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华独任审判,于2018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卢**,史**,人保财险六安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均到庭参加诉讼。新宇汽运集团金运客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钮**、刘**、王*、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王*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632800元、丧葬费325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4191.67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2677.5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914244...(本文书还有2946字未显示)